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统筹本地区重大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布局和资源配置,健全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全面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