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

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引领、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为支撑的创新生态。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