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税务、财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服务,提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便利度。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