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成长培育机制,指导培育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