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支持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的相关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通过政府首购、订购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