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机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体系,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嫌金融违法行为的线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