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措施。有关部门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