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明确平安建设责任单位社会风险防控责任,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完善社会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制度,形成社会风险协同防控和管控闭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