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平安建设信息平台与各类社会治理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共享,发挥大数据在社会风险防控、基层社会治理以及平安建设决策、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平安建设数据采集、加工、交换、共享、研判和管理等工作,提升社会风险识别、预警、防范、处置能力。
收集、使用平安建设数据时,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及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平安建设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