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