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河道管理保护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跨河、穿河、临河等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涉河项目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相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