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推行河长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和考核制度。总河长审阅或适时听取本级河长湖长、河长湖长制组成部门和下一级总河长的履职情况报告。各级河长湖长考核工作由本级河长湖长制工作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