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推行河长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和考核制度。总河长审阅或适时听取本级河长湖长、河长湖长制组成部门和下一级总河长的履职情况报告。各级河长湖长考核工作由本级河长湖长制工作机构承担。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