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长湖长制工作机构,承担河长湖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总河长的领导下,对本级河长湖长制组成部门落实河长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定期通报相关情况。河长湖长制组成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同推进河长湖长制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