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兵团系统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