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有关方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