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有关方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