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抄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