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