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一般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