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处理。
人大常委会收到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可以开展审查,或者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移送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