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三条有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三)其他有关资料。备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