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如果提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