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如果提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