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推动有关方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