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可以开展审查,或者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移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