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

(三)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计划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

(四)在开展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