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未经授权,对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五)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七)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八)未按照规定开展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其他法定程序;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