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协作机制,加强航空、铁路、公路、水运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构建救援力量快速输送系统。应急救援救灾期间,应当保障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优先通行,对执行任务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免收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应急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