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