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