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自然灾害防治督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综合性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