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自然灾害防治督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综合性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