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信访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