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矛盾化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规范和保障,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化解矛盾纠纷效能。鼓励在道路交通、医疗卫生、物业服务、劳动用工、土地承包、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和新业态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强重点领域、新业态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