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旗区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警示约谈、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等。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管理、宣传、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资金异常流动进行监管,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