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立城镇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资料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