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等,降低饮用水的化学元素残留指标。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