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向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气体)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