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七条有效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