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