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对新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