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二条有效未经热经营企业同意,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热用户供热质量;(二)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连接、移动公共供热设施;(三)增加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四)改变热用途或者扩大用热面积;(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六)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