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未经热经营企业同意,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热用户供热质量;

(二)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连接、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三)增加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或者扩大用热面积;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

(六)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