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以外的区域,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采暖,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