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休息、餐饮、避雨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