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休息、餐饮、避雨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