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喷漆、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