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露天市场应当划设经营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经营,保持场地整洁。露天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制定。违反第一款规定卫生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