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自接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