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救援站应当结合执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火灾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主动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火灾形势、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