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