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八条有效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