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者擅自动用明火。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在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上述作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