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将消防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组织实施;

(五)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和消防救援机构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的支出;

(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对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

(七)加强消防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八)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