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周边省份深化区域消防救援协作,加强警情研判会商、信息共享、消防勤务协同、战勤联保协作。推进京津冀消防法规标准一体化编修实施,统筹协调区域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逐步实现消防救援联勤联动、监督执法互通互认、便民措施通用通办、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