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应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产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